答
职工、居民购买新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仍按杭房改办[1997]28号文件执行,购买两套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律按浙政办发[1996]177号文件执行。为简化操作,县处级及其以下干部,每户阳台按5平方米剔除,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,每户阳台按10平方米剔除,不计入购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。这部分面积按成本价计算,超过部分,按实计入控制标准。
职工、居民首次购买公有住房,且承租时间在1995年6月30日及其以前的,超过面积控制标准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计价,购买1995年7月1日及其以后承租的公房,超过面积控制标准以上部分按商品价计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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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房出售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是什么?2007-09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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